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做好员工福利劳保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福利由总经理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计划,向分管副总经理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最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落实实施。
第三条 条例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章 带薪假期
第五条 法定假期
1、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假期。
第六条 员工享有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年假;
第七条 员工请病假、事假,具体操作办法按《员工手册》执行。
第八条 婚假:工龄满一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员工结婚,员工凭结婚证准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条件的,享受15天(包含假期中的国家法定休假日);工龄未满一年的,根据其工作表现由其上级与总经理工作部协商决定休假时间。
第九条 产假、陪护假根据公司《关于员工生育问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公司给予慰唁假3天,并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年假:工龄满一年的员工,每年享有五天的年假,工龄满十年,每年享受十天年假,工龄满二十年,享受十五天年假,具体执行方法根据集团公司管控。
第十二条 婚假、产假、丧假、年假申请,由个人填写请假条及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报总经理工作部,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节日物资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春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向员工发放节日物资。
第四章 补贴
第十四条 餐贴:公司员工享有每月100元的午餐补贴。
第十五条 交通补贴:公司员工享有公司通勤车接送上下班,不再计发交通补贴。
第五章 保险
第十六条 凡公司正式员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政策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并承担规定的费用(见《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LU1] 》)。
第十七条 特殊岗位上的员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为其投保商业保险。
第六章 其他福利
第十八条 员工特殊困难补助
1、对于认真负责、努力工作,献身国测公司事业的员工,遇有特殊困难,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2、特殊困难系指员工家庭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因直系亲属的意外死亡、重残、不治之症引起的经济困难。
第十九条 员工贺仪
1、员工生日时,公司赠与生日贺卡或礼物。
2、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的,在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出示《结婚证》,公司致新婚贺仪3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福利相关执行情况每年向员工公布一次。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对象
第一条 完善企业福利制度,确实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提高员工满意度,达到稳定员工队伍,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适用对象:公司在册正式员工,以下人员不适用:
1、实习生、兼职人员。
2、劳动关系不在公司的员工。
3、原单位代缴社保的员工。
第二章 社保险种
第三条 险种:公司办理社保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缴费基数:2009年7月起,员工社保缴费基数以员工具体工作岗位职级划分为大方向,同时结合员工工龄恒定标准。
第三章 缴费比例
第五条 “五险”缴费实行由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的方式。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根据目前国家社保规定,各险种公司及个人承担比例如下:
险 种 | 公司缴纳比例 | 个人缴纳比例 |
基本养老保险 | 20% | 8% |
失业保险 | 0.5% | 1% |
工伤保险 | 0.5% | 0 |
基本医疗保险 | 8% | 2% |
生育保险 | 0.7% | 0 |
大额医疗保险 | 0 | 7元 |
第七条 武汉市社会保障机构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项目和缴纳基数等作出调整时,即按武汉市社保中心的相应规定适时调整。
第四章 险种相关内容
第八条 “五险”享受的条件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应同时具备两条件: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岁);②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实行统帐结合办法后办理的,缴费年限需累计满15年)。
2、享受失业保险应同时具备两条件:①属于公司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辞退员工而解除劳动关系;②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③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应具备的条件:①连续缴费年限达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②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可终身受益;③在统筹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内:a、在市级医院发生的急诊及重症疾病门诊(不包括普通门诊,其用IC卡支付);b、在市级医院发生的一般住院(费用低于3万元);c大额住院(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的特殊赔付。
第九条 “五险”享受形式
1、基本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的生日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分别按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构成为基本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
2、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员工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月向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由失业办复核通过后,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专用存折》,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
3、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及购药到指定医院或药店,用社会保障卡(IC卡)中的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住院或急诊由个人及统筹基金分比例支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赔付最高数额为30万元。
4、生育保险:女职工需在怀孕三个月内、男职工在其妻子生育三个月内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所需资料,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备案后方可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宜;其它生育保险相关计划生育手术至少要在手术实施前一周向总经理工作部报备。
第五章 异动管理
第十条 增保或续保:员工自转正后向总经办人力资源相关人员提供相关申办资料后(属新开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续办的提交原帐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人力资源于每月 15日前办理新开户或续办手续。
第十一条 停保:自员工离职之月起,公司向社会保险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 转保:员工离开本公司后在新单位就职,新单位同意接收社保帐户的,将帐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继续办理。
第六章 其它说明
第十三条 代缴社保的管理
1、对于公司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由于员工未能够按照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办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工作部递交辞职申请而使公司不能及时停保的代缴社保费用,公司将于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社保全额(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2、对于公司已离职员工,由于个人原因申请由公司为其个人代缴社会保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审批,交总经理工作部存档;其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提前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全部费用(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交费用者,公司将予以停保;
3、由于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为个人代缴社保,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审批,交总经理工作部存档;并提前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全部费用(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支付),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纠纷,未交费用者,公司将予以停保。
第十四条 其他社保异常管理
1、通常情况下,公司不允许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若个人不原因缴纳社会保险并且不提供社会保险办理材料,由个人以正当理由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领导批准后报总经理工作部存档;
2、如由于个人原因,个人社保在其他地区或其他情况不能在武汉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司将按不超过个人基数的标准予以报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 以上代缴社保情况,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纠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办法
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由总经部负责本办法解释及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