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权益得到保障,根据武汉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产检和产假时间标准为:
(1) 怀孕第1—5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8-10个月,每个月可享受4天假期。
(2)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3)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连续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四条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向总经理工作部提供相关材料,由总经理工作部人事专责负责前往社保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在女职工生育后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男职工在配偶生育后三个月内,自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向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申请办理护理津贴相关手续。
第五条 经财务确认,生育津贴到公司社保账户后,由总经理工作部申请,按到账金额发放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单位支付500元/月的津贴;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生育津贴的,按照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第六条 对于超过法定产假未能正常恢复工作的职工,公司停发工资。
第七条 女职工在休产假当月起,公司按照下列条款缴纳社保:
(1) 产假期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 产假期满后未能正常工作的,按照工龄每三年工龄,公司代缴一个月,个人代扣部分由本人恢复工作后,个人工资中补扣;超过六个月未恢复工作且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停止缴纳社保。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