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无效请求,“虚拟人”有效吗——一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案陷入“假案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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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争辩的焦点已超出涉案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讨论,陷入了“假案门”的漩涡。
10月13日,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灵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二次开庭。原、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作为第三人的“赵婷”(化名)未出庭,由其“代理人”出庭。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无效请求人”的身份问题展开了激辩。但业内人士表示,在第三方递交请求的程序成本很低,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的情况下,如何让“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一行为真正成为维护法律公正性的一种“救济程序”,才是最值得思考的问题。
——— 案件回放 ———
一纸申请宣告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2004年7月28日,杏灵公司一项名为“银杏叶组合物及制备方法与应用”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但2008年6月12日,一个名叫“赵婷”的中国公民以该专利“无创造性”为主要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委托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09年5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杏灵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决定,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争议焦点 ———
原告代理人:这是一起冒用个人名义、恶意制造的假案
“本案系冒用个人‘赵婷’名义、恶意制造的假案。”庭审中,杏灵公司委托代理人用一份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调查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观点。
原告代理人称,今年9月杏灵公司与赵婷取得联系,当向她出示有“赵婷”签字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时,赵婷感到非常意外,并明确表示:以前从未听说过杏灵公司,也从未听说过本案专利;她从未来过北京或上海,也不认识提交无效文件及诉讼文件的律师;她从未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过宣告杏灵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亦从未委托任何人提出宣告杏灵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和参加口头审理;她从未在本案的法律文书上,包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上签过字。
原告代理人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审查程序,并不是“请求人”赵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赵婷对本案历经的所有程序,均不知晓。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提起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审查程序并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参与整个程序的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是虚假的,故经此程序做出的审查决定应当撤销。
被告代理人:材料并未否定“赵婷”的真实存在,决定本身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被告代理人则提出,即使公证调查材料否认了委托关系的真实性,也和无效决定的做出是否合法没有关系,因为材料并未否定“赵婷”的真实存在,决定本身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特别提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对无效请求人身份真实性提出的质疑,被告已要求第三人的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赵婷”身份证复印件、盖红戳的“赵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被告进行审核资格,只能依赖这类材料进行判断。
第三人代理人:如果公证书内容属实,我也是被骗的
“赵婷”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来自第三人。 但作为第三人的律师在法庭上称,所有与“赵婷”有关的材料均由委托公司提供,自己与赵婷没见过面,也没有通过电话。
代理人表示,自己系受某一公司委托提起专利无效,并就专利无效事宜签订了委托协议。作为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己的疏忽在于,没让户籍地在长沙的“赵婷”当着自己的面在包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在内的法律文书上签字。而大部分律师都避免不了这种疏忽。
“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属实,则代理人也是被骗的。”但第三人代理人提出,“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依职权审查本无效案,无效决定符合公众利益,则无效决定不应被撤销”。
庭审中他提供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委托企业与原告同为医药公司。该企业之所以假借他人名义,是因为想把对方专利拿下,又不想让其知道。但受委托协议所限,自己不便将委托企业名称提供给法院。
——— 专家说法 ———
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已成企业竞争策略
案件最后如何判?目前法院仍在进一步审理。但在第三方“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一行为已非常普遍的情况下,此案仍有不少值得思考的地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数据显示,自1985年以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其他通知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案件累计达792件,其中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起诉和上诉的有 668 件,比例高达近8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为保证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通常情况下,在该专利申请提交之后,专利局必须对此前的国内外公开文献进行相关检索,确认没有关于此项专利申请的公开资料,才有可能批准此项专利。但受人力、时间等因素所限,专利局也不一定能保证完全检索到所有资料,包括专利数据库都很难查全。因此任何第三方都可申请无效正是维护法律公正性的一种“救济程序”。
但他同时表示,目前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现象非常普遍,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已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一种策略。一般被诉侵权方都会以缺乏“创造性”为名,在实践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这一做法的“巧妙”之处在于,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一方的“无效宣告请求”后,因为对缺少量化硬性指标的“创造性”无法准确判断,法院多会中止案件审理。这也成为很多企业拖延结案时间的一种手段,“拖一两年甚至更久,导致专利权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最后持有专利权的企业被活活拖死。”
而对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第三方来说,递交请求的程序成本很低,但是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趋势。
虚拟请求人扰乱了审判秩序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博士周林担心的是,如果最终法院裁定前文所提到的案件是虚拟请求人、虚拟第三人冒用他人名义,恶意对生效发明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捏造的假案,性质将会很恶劣。因为这种行为无视法纪,无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严重妨碍了行政与司法诉讼的正常活动,扰乱了审判秩序;如果不予以遏制与打击,必然助长了“假案之风”,不仅对专利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诉累,还严重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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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专利事业发展四项基本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11日公布的《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确立了我国专利事业发展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国情与面向世界相结合。既要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科技发展现实需求,密切专利制度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又要适应专利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为我国改革开放,营造和平发展的良好国际环境。
二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升政府的政策制定能力和服务水平,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以及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提升市场主体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三是权利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中的作用,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专利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防止专利权滥用。
四是全面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既要对我国专利制度和专利事业发展进行总体谋划,又要针对不同区域和行业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