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烈夫:夫妻同为企业高层可以吗?
有人问:在企经营中夫妻同时是企业高层可以吗?好处是什么?弊端在哪里?就此问题烈夫略谈浅见。
一、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夫妻同时是企业高层是可以的!古今中外不乏其例。宋代,《水浒传》中就有菜园子张青和母他和妻子母夜叉孙二娘在十字坡开酒店。江湖有传言说:“大树十字坡,客人谁敢那里过?肥的切做馒头馅,瘦的却丢去填河。”后来张青夫妇投奔了梁山,开西山酒店以作联络。当然,那是古时小店,然而,像这样的小店不仅古时很多,就连现代也比比皆是。不过大多以小规模经营为主。
二、现代大型企业中,也有很多夫妻同为高管的现象。比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张欣夫妇,就是一个典型。再如家具大鳄金海马集团的翟美卿夫妇。在广东、上海、浙江等发达地区,超几亿元的战舰型或航母型的企业中,夫妻同为高管的也非常之多。现代企业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聘请成双成对的“夫妻型高级人才”,这在国企和大型民企中居多,而且经营的都很好。
三、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都有其有利和不利的方面。问题在于孔子所说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烈夫认为,“和而不同”追求内在的和谐统一,而不是表象上的相同和一致。譬如天上的繁星,点点闪烁,相交成一幅何其美妙和谐的夜空,可是每一颗星,都是不相同的。夫妻店也可以实现“君子和而不同”。比如有一个民营企业,一年大概四亿元以上的年收入,这是较典型的“超大夫妻店”。创始人王总为董事长,其爱人熊总为总裁。王总他个人对行业规律和发展战略把握到位,善于研发,偏爱营销,因此暂时兼任产品研究开发中心总经理,并阶段性分管营销。王总的夫人熊总,在内部管理和细节经营方面具有优势,她的系统管理和带队伍的能力恰好弥补了王总的不足。
四、夫妻店不是问题,问题是企业是否具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是否具备科学管理的机制。如果没有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现代的科学管理机制,就会出现“小人同而不和”的祸害。比如,几年前就有一起涉案9000万元的骗贷案开庭审理,两名本为夫妻并分任同一集团法人代表和副总裁的被告同时出庭受审。夫妻被告中的丈夫张海宁52岁,其妻常小燕比他小6岁,两人案发前均是北京元峰元科贸集团的高管,张海宁任法人代表,常小燕任副总裁。张同时是北京率得康宁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其他多家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两人通过指使公司职员编造虚假贷款项目等手段,对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等八家银行骗贷共900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8400万元本金未归还。
五、夫妻同为高管,还在于“各美其美”。这又使烈夫想起了费孝通老先生在80寿辰聚会上,曾经意味深长地讲的16字箴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我感到这既是对“君子和而不同”的极好的阐释,也是夫妻开店、夫妻共事的原则。烈夫浅见,我理解:“各美其美”的第二个“美”,就是积极健康、奉公守法、正心诚意;就是各自的特质、特点、特长。“美人之美”的第一个“美”,就是学习、发扬、运用。“美美与共”的“美美”,就是互相学习对方的优点,取长补短。“天下大同”,就是在这种“美”和“美美”的过程中,实现“和而不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与费孝通的“美美”之说,不但是夫妻同为高管的圭臬,也是一切人等的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至于夫妻同为高管“好处是什么?弊端在哪里?”那要根据客观现实来分析,根本不可能有一个标准的答案。假设有,那也只是拍脑门假设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