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东莞,员工告东家案例众多,“东家”告员工非法离职的却寥寥无几。清溪镇一公司就发起过这样一宗诉讼,结果法院认定员工合同期内离职未提前一个月申请,属于非法离职,由此开创了东莞工人离职赔东家的“反向赔偿”先例。市第三法院资深法官称,员工违约离职的,预支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也应退还。
员工若不赔新东家得赔
前日,记者来到市第三法院清溪法庭,该法庭曾因一年办 5000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忙的法庭”。劳资纠纷案资深法官郑水强介绍,员工“非法离职”起因为,1989年生女工王小姐2006年入职清溪一美资模具公司,逐渐成为骨干技术人员。2009年王小姐突然失踪,公司报警。但一个月后发现她入职凤岗一竞争对手公司。在此期间,清溪模具公司为保证生产,不 得不从苏州临时找两名技术人员来顶替王小姐,为此造成了不小损失。最终三方闹上法庭,清溪模具公司要求王小姐赔偿11万多元。
但模具公司提出的11万元赔偿,没有证据证明这笔损失。法院采取劳动法关于“非法解雇”赔偿标准(每工作一年赔一个月工资),要求王小姐反向赔偿,赔模具公司3900元,其新东家承担连带责任,如王小姐不赔,新东家得赔。
员工违约预支福利应退回
郑法官称,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用人单位约定的任何违约金都是非法的,“但不等于违约离职就不用退已领的工资福利”。郑法官举例称,清溪本土一大型电梯公司,几年前开始进攻海外市场,新加坡的一个大订单成为首战。公司特训120名员工输送到新加坡进行电梯安装。
为鼓励员工到境外工作,公司承诺相关培训、考试一切食宿费用(境外电梯安装施工标准)、往返新加坡机票、车费全部报销,但双方约定如员工在新加坡工作不满三至五年,上述报销费用公司要收回。
这批工人到新加坡后,因安装电梯周期快,很快被当地公司看上并开始挖墙脚。几名工人提前回国当“代表”要求离职,但不愿退此前的报销的费用,称这是公司在收“违约金”,不合法。
郑法官分析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确为非法行为。但此案中电梯公司给予员工的应被定为“预付的福利待遇”,不应等同于违约金,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如公司规定每个月可以向员工每人发50元卫生奖金,但随地吐痰、不讲卫生的就扣发,这不等于扣工资,也不是所谓的违约金。”
这例看似简单的判罚,使得在新加坡的所有员工定了心。“如果当初不是判公司胜诉,其他在新加坡的员工多数会跳槽,我们在那边市场可能会全面萎缩。”
[法官说法]
没有明确标准按“非法解雇”反向赔偿
工厂告员工非法离职的几乎没有,而且员工离职不通知单位要承担何种后果,法律上也是空白的,如何判罚没有标准尺度。郑法官当时翻了很多法条,发现了一条最适用的: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则采取劳动法关于“非法解雇”赔偿标准(每工作一年赔一个月工资),要求王小姐反向赔 偿,赔模具公司3900元。其新东家承担连带责任,如王小姐不赔,新东家得赔。
第三法院介绍,这个案子判赔金额并不高,但开创了东莞“反向赔偿”先例。在新劳动法”偏帮“劳动者大背景下,这起案例当时被美国一上市公司选入公司优秀司法判例库,供全球20多个分支机构学习借鉴。
[法官建议]企业领导应多出庭应诉
郑法官称,东莞存在大量工厂,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劳动纠纷案,但从庭审现场看,很多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的领导都不出庭,随便派个律师前来。“劳动争议案有杠杆效应,一个员工告赢了,用人单位可能只赔偿1万元,100个有同样情况但没起诉的员工很可能会效仿,到那时用人单位就吃不消了。”郑水强建议,用人单位负责人最好要出庭,才能了解到底企业管理哪些方面出现法律漏洞,才能知道如何预防各类的劳资纠纷。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