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9年乐清市出台政策之前,当地的农村金融实践,就已经接受农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了。原来温州本地民营企业崛起之后,就有了到外地投资、扩大产能与市场的发展冲动。民企要出外投资,离不开金融助力,可是农村人凭信用获得的贷款,当时规定不过5万元而已。额度太少,一些企业主就拿出自己的农房,押给信用社借贷款。都是本地企业家,知根知底的,还有房产押过来,基层信用社就吃开了这道螃蟹。
那是什么时候?“少说1998年就发生了”。当时也没有禁止性法规,只限集体土地不可转让,但我们接受抵押的是农房,那总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吧?实践效果也好——农房抵押贷款,连拍卖房子的事都罕见,更不要说坏账率了。地方的法院提出了一些解释,给予直接间接的支持。到2008年前后,乐清农信社范围就有这样的信贷40亿,全县大约有80亿。
这样看,温州先行里的乐清先行,还套着更深一层的“先行先试”,那就是乐清的民间和底层先行,然后才有2009年乐清市委“农对农”的政策设计。
(本文节选自周其仁教授于2014年6月9日发表的《农房入市早就发生了——城乡中国系列评论(89)》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