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邦式的保险制度在当下的中国不合适。
3月21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周其仁先生在例举制度成本过高时指出社保成本过高,是带有强制性的政策,是制度成本。中国目前是否需要如此之高的强制性社保税,提取之后怎么样,是否未来能够切实返还个人,都是未知数。此处将强制缴纳的社保视为社保税。
我国社保金确实高,2014年年末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的联组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表示,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北京青年报》今年1月报道,在与125个国家的社保费率对比分析后,只有11个国家的社保费率超过40%,而且主要是发达的福利国家。
人社部1月作出解释,我国5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而其他4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在12%左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养老费率高三个原因:一是因为制度设计时保障当下,为未来积累部分资金;二是转轨成本,已退休的老人和中人没有积累或者积累较少需要现在缴纳者弥补;三是为应对人口结构改变作准备。
通常工业化初期国家通常没有社保,或者社保程度较低,不仅因为当时的
经济竞争中劳动力成本是重要因素,也因为没有与高保障相匹配的分配机制与税收机制。工业化初期较为血腥,特权资本横行,实行高社保税的结果往往社保成为权贵盘中餐。因此社保制度是一个与税收、法治完善密切相关联的渐进的过程。
美国是因为大萧条倒逼建立了基础保障制度。上世纪30年代
经济大萧条, 1934年罗斯福成立
经济保险委员会,次年公布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在积累了一笔基金后,1942年开始支付退休金。上世纪50年代由于
经济景气社保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而后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医改等仍然是美国的敏感社会问题,各方僵持不下。
欧洲也有发展过程,丁建定先生的文章指出,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的德国是最早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西欧国家,1889年实施《养老保险法》,规定对75岁以上的工人及公务员提供养老金,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工共同承担。根据1907年的一份对14个欧洲国家的研究报告,有8 个国家建立了由国家管理的工伤事故保险,4个国家建立起强制性疾病保险,只有德国实施了强制性养老和残疾保险。当时不仅保障程度低,并且疾病与工伤保险惹人关注,恐怕与当时
生产环境恶劣,疾病丛生、工伤多发有密切关系。
我国的社保保障程度与当时的欧美相比不低,农民工朋友等群体除外。为了支付目前高昂的社保费率,用工单位成本大幅上升。
会计专家马靖昊拆解工资社保构成,某一雇员目前月薪8000元,在扣除五险一金及其个税之后可支配工资收入6053.9元。某天雇主为之加薪2000,该雇员税前工资涨到了10000元,正式晋身万元水平。不过,如上所述,在扣除了杂七杂八后,该雇员每月到手工资为7454.3元,较之此前的6053.9元增加了1400.4元。而雇主付出的代价是,为了这1400.4元,须增加的用工支出,由此前的11528元增至14410元,增加2882元,是雇员到手工资增加额的2.06倍。其中单位缴纳的三险3210元、个人缴纳的三险1023元,上缴了社保机构;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各1200元,上缴公积金管理机构;个人所得税322.70上缴税务机构。这样的做法算得上盘剥。
面对如此高昂的费率形成大家钻漏洞的做法,北青报在京调查的结果是小型餐饮企业大多没有社保,笔者询问街边洗车店等同样如此。企业主与员工难得的达成共识,高昂的社保不能落到职工头上不如不保。
我国目前的分配与税收体制很难承诺做实缴纳者的个人帐户,而享受高替代率的人数却居高不下,不透明的社保帐目很难保证分配的公平,也不可能让缴纳者心甘情愿。
与其画一个社保乌托邦之饼,还不如忙提高统筹层级、公开帐本、让民众亟需的大病、基础养老落到实处,把每个人的帐户做得扎扎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