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1月31日A在上海 同一家的IT公司签订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元。一个月转眼就过去了,公司留用了他,但也没和他再签什么合同,按照事先口头承诺的,付给他一个月2500元。A心满意足,也就对“合同”没提要求。2009年4月1日A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通知,让他马上收拾桌子,走人,没想到公司突下“逐客令”,这回A可急了。他到公司所在的辖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再付他一个月工资,能让他找到新饭碗前“缓冲”一下。公司严辞拒绝,申辩说,正因为A在试用期内表现并不出色,还时常迟到早退,所以单位没有和他正式续约,现在公司决定,不再留用A,反正合同都没有签,也谈不上什么“月工资”、“退工费”了。
【评析】
根据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终止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新的法律环境中,出现类似情况时,处理方式为:
(1)A已经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一个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不成立,一个月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应该在期满后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该公司应该就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向A支付双倍工资。
(2)而且,在《劳动合同法》中使用了“劳动关系”的称谓,而非“事实劳动关系”的称谓,从法理上讲,书面劳动合同是就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书面的确认而已,劳动关系事实上就是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是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合同了。
(3)该公司以试用期内表现并不出色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成立的。首先,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不成立,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即使试用期成立,那么也须证明A不符合录用条件。
(4)该公司以A迟到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须A迟到早退的证据(例如考勤记录等),还要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迟到早退为严重未返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有违反,将解除劳动合同。
(5)如果以上解除理由皆不成立,该公司又无其他合法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此时,A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该公司应当继续履行;A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该应当依照法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犯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案例】
A于2010年7月1日与某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2月份,A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半执行。宣判后,医疗设备公司通知A解除劳动合同。A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虽然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可以在单位上班。因此,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保留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所有形式,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别于其它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劳动合同的属性。因此,只要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另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被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医疗设备公司与A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