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涛老师从国家工商总局1月11日公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了解到,此条款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此次出台办法,细化了哪些内容?
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做了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此外,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京涛老师强调: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如果退货后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京涛老师最后说到:如果在消费者付款之前,没有一对一单独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以上就是京涛老师为大家分享的退货新规,不能退货的商品范围相信商家已经get到了。喜欢该文章,请继续关注京涛老师的每日文章更新,干货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