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评价标准和绩效目标制定不合适,不能体现激励作用和公平性
评价标准和绩效目标的制定是绩效管理非常重要的方面,而很多企业所做的考核指标实质上是没有评价标准和绩效目标的。例如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客户,公司对业务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对贸易额和毛利都有绩效目标要求,但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实现与否关系不大,因为对部门员工的激励与所定目标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和实现的数值有关系,本质上相当于没有目标。没有评价标准和绩效目标的绩效管理激励作用是有限的。
再如某地市级烟草公司客户,共有5家县(区)烟草公司,自推行绩效考核以来,5家县(区)公司的绩效考核排名就没变过,因此不能实现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这样的绩效考核还有什么必要?其实,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和绩效目标时没有充分考虑各县(区)内部环境的差别因素;绩效目标制定的过高或过低都不能实现绩效管理的激励作用,目标过高会使被考核者认为不可能达到目标而放弃对高绩效的追求,目标过低则会因很容易达到激励而使被考核者丧失动力。因此,绩效标准或绩效目标的制定应考虑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因素,不能搞“一刀切”,绩效目标的制定应该以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为原则,这样才能实现薪酬绩效管理的激励作用。
绩效考核标准或绩效目标制定不当除了不能实现激励作用外,还会对公平问题产生影响,最典型的就是“鞭打快牛”。表1-4是某省烟草公司对地市级烟草公司的主要考核指标,从表中可以看出,绩效目标的制定主要采用的是历史数据比较法,其评价标准都是基于对前一年度的比较做出的,很显然管理基础水平越高,业绩提升潜力就越小,因此这样的评价标准对业绩靠前的公司是不公平的。
表1-4 某省烟草公司对地市级烟草公司的主要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