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 标
18、开标
18.1招标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方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18.2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8.3投标单位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持项目经理证原件、身份证参加开标仪式。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投标视为无效:
18.3.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18.3.2商务标无投标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的:商务标上的印鉴与资质证书上的名称、名字不符及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书、证明材料有假或伪造的。
18.3.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8.3.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8.3.5投标单位未按规定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企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持项目经理证原件、身份证参加开标仪式;
18.3.6项目经理与投标单位名称不符和与本人不符的;
18.3.7项目经理资质*级以下(不含*级的);
18.3.8投标书中出现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18.3.9未按第12.1、12.3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18.3.10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废标规定的;
18.4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单位名称、投标报价。
七、评 标
19、评标内容的保密要求
19.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0、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0.1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0.2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20.3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湘建建字(2002)394号文件办法中综合评估法的规定。并在胜任程度及信誉评分表中设置加分项目,综合评出投标单位的得分排序。
20.4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20.4.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系统地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20.4.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
20.4.3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20.5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技术标)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商务标)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其它部分。技术标实行暗标、商务标实行明标,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技术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格式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技术标计零分。在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得分汇总计算时打开技术标密封条。
20.6本工程招标人设标底价,评标时的基准价按如下方法计算:
A:+A:+A、+……An
基准价二B*30%十 (A1+A2+A3+。。。+An)/N*70%
B为招标人的标底。An为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N为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的个数。
最高投标报价≥1.04X次高投标报价时,则最高投标报价不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最低投标报价≤0.95X次低投标报价时,则最低投标报价不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其余情况的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20.8中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的规定评标,按得分高低推荐出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八、授予合同
21、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综合比较最优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2、中标通知书
22.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2.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前往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条件"。
第三章:合同协议条款(略)
招标时明确的要求:
工期违约:
投标时承诺的工期为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推迟一天交付使用,每天按工期总造价罚万分之二。
工程质量:
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确保优良。
施工方必须服从建设方的管理及安排,并与其它专业施工方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否则建设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第四章:合同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