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加强对从业人员保护
新旧《安全生产法》都关注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赋予了从业人员的以下权利:对生产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及撤离权;工伤保险及获得赔偿权。同时,劳动合同应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然而,除了以上权利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比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完善工艺设备、确保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投入保障经费、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方面来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甚至还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都应给予保护。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来进一步维护从业人员的权利。
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完善,不再是单纯地“促进经济发展”,而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虽然只是简简单单变更了几个字,却意味着立法理念的重大变化:人们从事生产劳动,不再是简单地为了追求GDP,而是为了人本身。与此相对应,第三条所规定的立法方针发生变化,在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础上,增加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凸显普通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利。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把普通劳动者作为安全生产治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环,着力打造“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共治机制。立法精神的这一重大进步,在2013年9月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也有所体现。该条例第一条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条也同样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职工参与的“共治机制”。
完善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
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是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改进工艺设备,是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的一个方法。相反,使用陈旧落后设备则会增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央视记者曾对某省一县级市进行调查,并以《劣质冲床狂切5000打工之手》为题,披露该市的两个镇每年竟有5000例断手、断指者要到医院实施再植手术。据了解,私企老板为了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回报,低价购进老式或二手甚至是国企报废的压力机,并使用无导向、无安全防护的简单敞开式冲模,完全依靠手工送料进行冲压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可见,及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旧的《安全生产法》,只有国家一级政府才有权制定和公布淘汰目录,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把淘汰目录的制定和公布权限下放到省一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这一修正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九十六条增列专款明确规定了使用应淘汰生产工艺设备的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到位
有资料统计,大多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与缺乏有效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有很大关联。在劳动过程中,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利于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保障就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依据第九十六条,“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经费投入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甚至不投入的现象,造成从业人员生产劳动条件恶劣,直接危害了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利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与修法前相比,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第九十条中增列了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刑事处罚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效果明显。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二十条增列一项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这里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目前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生产与试验、交通运输等类企业。
今年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刻。究其原因,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教育匮乏直接相关。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不少规定都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的责任。
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亦负有责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增列“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一款,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二十二条,增列“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一款,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教育培训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又未改正的,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还将会面临“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因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则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教育培训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教育培训,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若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甚至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那么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同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就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劳务派遣及实习生的规定
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意味着,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进行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生产经营单位从各类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接收实习生的情况比较普遍。但生产经营单位往往认为实习生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安排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甚至不配给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特别增加一款,保障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扩大工会的作用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扩大了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在修法之前,工会的职责局限在本单位范围之内,范围比较窄。修改后,除生产经营单位工会外,其它各级工会,如乡镇和街道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地方产业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有权在各自范围内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可对法律法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制定以及事故调查处理中发挥作用。工会是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依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