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现就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加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在原有支付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属支付医疗费用,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几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处理
对于已办理异地安置相关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后的个人账户配置资金经本人申请可以定期支付给本人。
对于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转移接续后无个人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注销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三、加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利用个人账户串换项目、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买卖规定以外商品的定点零售药店,一律取消定点资格。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规范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保障医疗需求方面的作用。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