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登朝一案闹得沸沸扬扬,说啥的都有,笔者不去置评,但是从一审判决结果和二审情况看似有商榷之处。
为什么一审判决被告方“感觉冤”?原因在哪里?该案件是典型的潜规则与显规则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即所谓合理不合法也。
问题的根源出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上!很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对内放开,对外搞活,只要不侵犯了本公司的利益都给予大开方便之门,内部承包、以部门、小组为单位独立核算广泛盛行,不论私有、国有单位都在这样操作,连某些国有医院都在以科室为单位独立核算,大家只是在共用一块招牌而已。
王登朝所在的公司是不是一家国有公司?是不是实行这样的财务管理办法?存不存在这样的操作惯例?有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的认可?建议律师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应该可以作为本案翻盘的突破口!具体如何操作本人可以提供咨询。
通过本案例,大家应该懂得财务管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