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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洲:大规模的民间借贷必然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2016-01-20 54313

大规模的民间借贷必然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

    首先要认识到一般性的风险。比如:在法律上“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是不同的,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别。“借条”在证明力和诉讼时效上明显有别于“欠条”、“收条”。在这里提请民间借贷的双方最好以订立借款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双方的借贷关系,避免因形式不规范而导致借款未能获得最为有力的保护。
    还有,因合同主体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比如,委托他人代签、签错名、签了很多种名,被他人冒签等等都会招致法律风险。因此,签订借款合同时,谁为出借人,谁为借款人应当署名准确,一方为企业的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
   另外,借款利息在没有约定、担保不明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主张利息赔偿、追诉担保人(单位)事宜亦存在很大变数。比如对于担保人,首先应当审查其资质,是否存在不能为担保人的情形。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其担保行为才是有效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就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借款也存在用途识别处理风险。比如借款用于贩毒、贩卖枪支、赌博等非法方面,由于用途违法,则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旦查实,贷款人不仅追不回款项,连涉案借款也会被法院收缴。等等。
    如果进行法律控诉讼、合同纠纷调解,选择法院也是要讲究的。 民间借贷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约定管辖,但约定需明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该以贷款方(即出借方)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向被告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民间借贷无论是投资或融资方,都要把风险意识,把风险规避放在重要位置,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民间金融市场,这样,中国十万亿的天量民间资本就能很好的盘活,民间金融才能健康有序良性发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也就可能不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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