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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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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适用性及其重要理念
2016-07-20 4637
对象
单位职员、有改善沟通能力意愿的人
目的
了解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基本常识
内容

在我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过程,常会被对方这样问:“罗伯特议事规则能解决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吗?”,我回答:“暂时不能”;又会问:“多数员工的要求可以让老板加工资吗?”,我回答“多数情况下不能”;又问:“罗伯特议事规则能保证一人一票做出的选择肯定正确吗?”我回答:“这个,不能”。三个“不能”的答复之后,对方一般就烦了:这也不能那也不能,我学这玩意儿干嘛,不陪你浪费时间了,俺老孙去也!那么,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不是必须“包治百病”?不能最直接的解决上面三个问题,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不是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呢?它在哪些领域或哪些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巨大作用呢?今天,我们来了解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适用性,纠正一些常见的误解,并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关于议事规则的适用性,我将从适用环境与适用条件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     适用环境。

我认为,人类社会里,维持社会稳定的规则体系有三种:强权与暴力、法律与规则、道德与感情。这三种规则体系在效力强弱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按照效力由强到弱排列,强权与暴力力量最强,法律与规则次之,道德与感情最弱。三种体系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根据需求,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多数情况下,三种体系可以共存,排列靠后的体系作为对前面体系的补充而存在。但是,当前一种规则体系不让步的话,后面的规则体系将不能产生作用。

我们今天要讲的是议事规则,也就是排列中间的“法律与规则”(国外把议事规则归为法学,我认为法律也可以归为规则,同为由组织制定,并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按照前面讲的,如果后一种规则体系要发挥作用,必须得到前一种规则体系的让步(这里的让步指支持或中立)。法律必须得到国家暴力机器的支持,否则就不能被很好的执行。议事规则也是一样,当国家机器允许规则运行,不会使用暴力来干涉,规则才有生存的基础。说得再明白一些:一把手枪顶着你头的时候,什么规则都不起作用了。1917年沙俄爆发十月革命,次年一月,俄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立宪会议在彼得格勒的塔里达宫开幕,以选举新的执政党。结果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得票率只有24%,远远低于社会革命党的40%,在715个议席中只占了175个。于是,列宁就不乐意了,他发表文章说:“一切权力归立宪会议”是反革命的口号,“任何束缚苏维埃权力的企图都是反革命阴谋。”并亲自安排武装人员冲入会场,赶走代表,用他们所控制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取代立宪会议,成为俄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就这样,俄国各界精英筹备两个月的建立共和、制定宪法的立宪会议在枪口下被消灭殆尽。这次立宪会议在筹备期也曾制定了议事规则、会议日程,但遭遇暴力,所有的规则就无能为力了。因此,规则的执行,必须得到强权或暴力的支持,至少也得中立不干涉。1992年3月全国人大召开会议讨论三峡工程提案,一直以来都对三峡工程持坚决反对意见的代表黄顺兴,按照人大议事规则登记了发言要求,但直到要表决了还没有被安排(人大会议发言规则由黄顺兴提出,1989年通过)。黄顺兴在座位上举起手,要求即席发言,但主席不予理睬。于是黄顺兴站了起来,下定决心要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时,突然听到台湾记者喊:“没有声音了!没有声音了!”一开始他还没有反应过来,后来才明白,原来整个会议大厅的音响系统,一刹那间统统切断,就只剩下主席面前的一个麦克风还在工作。堂堂一个人大,竟然动用技术手段来压制代表行使权利(节选自戴晴作品集:【口述史】黄顺兴:1992年三峡工程人大表决亲历记)。切断代表麦克风电源属于暴力阻止发言,对规则形成最直接的干预。由此可见,只有暴力退场规则才能上场。

在这里插一句:强权与暴力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对秩序的维持有着积极正面的作用。集权形式下的强权与暴力优点在于政令统一,标准一致,能够统筹全局,兼顾其他,指挥方便,令行禁止,有利于集中力量,攻克难关。比如战争,就需要指挥官独裁,其他军人无条件服从。如果在战争中,你还用议事规则来讨论事务,不等谈出结果,敌人的军刀就已经架在你的脖子上了。另外,国家紧急状态、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公司法)等,都需要成员服从强权的指令。与议事规则相关的强权与暴力分为外部和内部两种。外部强权就指国家机器或组织以外的更强力量,比如政府、法律、上级机关、黑社会等,这个好理解,不多解释了。内部强权就是指组织内部的各种强势力量。比如组织的一把手、董事会、全体会议,都对议事规则的运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他们不同意,规则同样不能应用并起到积极的作用。企业的领导自愿在自己的企业推广议事规则,他认可规则程序,遵守规则要求,并通过运用议事规则的会议尝到了高效议事的甜头,于是对议事规则越来越有信心,对规则的运用与完善愈加支持。但如果下属部门在这儿用议事规则开会呢,老板进来说:“这事儿我说了算,嘛规则都给我靠边”,你想想,这会还能开得成吗?所以啊,无论在国家,还是企业,或其他社团,甚至家庭中,运用议事规则,都得得到权力人物的支持才行。

另外,议事规则的应用环境还需要以下条件:

1.组织的授权。在阿拉善生态协会的第一次筹备会上,会议以过半数表决通过了章程的某个条款的修改,当时张朝阳就站起来质问:“凭什么过半数表决通过就可以,而不是三分之二呢,哪一条规则这个了?”——“哪一条规则这个了”问得就是规则的权力来源。规则在组织的合法运用,必须要先有组织的授权,经过合规的程序通过,同意某个规则可以作为本组织的议事规则并在以后的所有会议中适用,那么,此规则在组织中的运用才合法。这里所说的“合规的程序”,一般指的就是组织的章程。一般情况下,章程内容共有九章,专门用有一章来确立议事规则。会用一句话“本组织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最新版本作为组织的议事规则标准。在不与组织的章程和特别议事规则相冲突的前提下,必须使用罗伯特议事规则来指导组织动作”——来确立罗伯特议事规则在组织中的合法地位。之前我们讲到张朝阳在阿拉善生态协会第一次筹备会议上的质问:“哪一条规则这个了”是有道理的。所以组织在建立之初,一定要确立议事规则的合法地位,在章程中确立,或在会议开始之前用一个动议确立(会议开始但还没有正式讨论,主持人可以询问:本次会议将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会议的议事规则标准,是否有人反对?如果无人反对,规则应用的合法地位即被确立。如果有人反对,并在表决中反对者超过半数,议事规则不可使用。即使使用也是无效的)。

2.组织成员了解、熟悉议事规则且自愿遵守议事规则的约束力。在我们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主群中,有许多其他群的群主与管理员,他们学习了议事规则之后,觉得这个东西太好了:自己群里天天不是吵架,就是扯皮,根本没法子说正事,有了议事规则,这些问题就可以全解决了。于是他们迫不及待的到自己的群里去实践。这位刚一说话,群主就说:“你违反议事规则了,得先申请发言权”;那位正说得起劲儿,管理员打断了:“你违反议事规则了,发言超时”;本来只是闲聊,群主或管理员插话干涉:“你们违反议事规则了,讨论得先提出动议”。结果许多群友一头雾水:什么议事规则?什么发言权啦,动议啦,听不懂哎。成员不懂,怎么可能遵守嘛,那么,议事规则的巨大优越性也就无从体现。而且,我在一个群里就听到一位被不停要求遵守规则的群友对管理员说:“你们拿我不懂的东西来约束,我认为你们是在搞学术霸权,谁知道你们在这个规则当中有没有夹带私货”。用别人不懂的规则去约束别人,会让对方产生被歧视的感觉,从而对规则产生抵触,甚至厌恶感。不利于规则的推广与应用。所以,我们在运用规则之前,要先帮助所有成员熟悉规则,至少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原则。

有一次一位朋友邀请我去他的群里主持一个辩论会,在辩论开始之前,我列出四条规则:1.发言必须申请;2.每次发言不得超过2分钟;3.不得人身攻击;4.服从主持人的裁决。然后我询问是否有人反对这四条规则,结果是无人反对。群管理员邀请我去主持会议,这是得到权力的支持(Q群中,群管理员就是强权嘛,他有禁言、踢人的权力);辩论会开始之前的议事规则列举,是帮助成员熟悉规则;询问是否有人反对,确立了规则在此次辩论中的合法地位。于是接下来的辩论会中,大家发言有序,辩论虽然激烈,但气氛和谐。虽然有几次跑题和动机猜测,但在主持人的提醒下,立即改正。辩论会进行的非常顺利。

网上有一个哥哥弟弟分蛋糕的小故事:爸爸买了一个蛋糕回来,让哥哥弟弟自己分着吃,结果哥哥来分,弟弟觉得不公平,弟弟来分,哥哥又觉得不公平,让爸爸来分,两人都觉得爸爸偏向了对方,还是不公平。那怎么办?于是爸爸制定规则:让哥哥来切,弟弟先选!两人非常高兴,觉得这个规则最公平。在这个案例中,爸爸做为强权制定并保障规则的执行,规则得到两兄弟的认同—来源合法,大家对规则的操作熟悉并自愿遵守,承认它的效力,因此,整个分蛋糕的过程公平、高效,气氛和谐、皆大欢喜。

综上所述,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适用环境需要强权的支持。强权又分为外部和内部两种,外部强权包括国家机器、法律法规、上级机关、更强大的社会力量等;内部强权包括组织的领导阶层、权力机构、合法授权等。另外,还需要所有成员熟悉并自愿遵守。

再让我们回到讲座开始时的第一个问题:罗伯特议事规则能解决中国最大的问题吗?我的观点是:议事规则不能直接改良体制,但在社会重建中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单从目前的环境来看,罗伯特议事规则还不能直接应用在国家管理层面。但是,通过学习和应用议事规则,可以使民众之前固有的观念发生质的转变(之前民众的皇权至上、明君思想,会通过议事规则的学习与应用,向集体意识至上转变);对民众的思维能力进行改进(说话不抬杠,开始讲理了;谈不拢不是搞分裂,试着妥协了;观点不一致不骂娘,懂得尊重对方意见了);提前践行“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民主法治原则。总之,通过学习并广泛应用议事规则,将在民众、学校、民间社团、政党中间培养理性思维能力、妥协意识与契约精神,为将来的和平重建打下扎实的基础。

在这里,我要说一下与我们同祖同宗的台湾,国际社会普遍将其视为和平转型的典范。1987-1988年蒋经国宣布开放两禁以来,政权平稳更迭,民间参政热情高涨,与利比亚、埃及等其他转型国家相比,将近30年来,台湾从未发生大的社会动荡,以我之见,这与台湾一直以来对民众规则意识的培养有着直接的关系。上个世纪30年代,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就在江西等地的小学推广议事规则,当时一些大的家族也已经采用议事规则来召开宗族会议了。1953年,台湾出现了《试行会议规范》,及至1965年《试行会议规范》被中华民国内政部正式颁布实行,对政府机关的会议程序进行规范。1968年民国政府要求台湾所有县级议会官员学习议事规则,并且在一些大学设置了议事规则的选修课程。当时议事规则在台湾民间应用广泛,许多地下社团利用议事规则来模拟政治运作,例如模拟公共事务决策、议会议事、总统及地方官员选举等。正是有了这样的规则基础,所以1987-1988年两禁一开放,台湾很快就进入到民主国家的角色,各政党协商议事,轮流执政,民间社团生机勃勃,全民议事渠道畅通,岛内政局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借鉴台湾的经验,虽然大陆目前的体制不适合罗伯特议事规则在国家管理层面的应用,但我们每个人,作为国家的基本组成元素,可以先改变自己,然后影响身边人,慢慢的,在大陆的土壤里将会埋下越来越多民主的种子。虽然现在土壤不是很适应,但种子依然顽强的发芽、破土。不能长高,就贴地爬行,越来越多的种子连成一片。一旦土壤松动,风调雨顺,这些幼苗转眼之间即可直立起来,成长为大树,连接成森林,为神州带来无限生机!


二、     适用条件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没有强权干涉,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可以应用到任何会议,并能发挥巨大作用呢?在这里我要说:“不是的”,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应用还需要一定的适用条件。具有以下4个条件的会议,可以使用议事规则:权利平等主体、共同决策导向、多元利益诉求、即时口头交流。下面对以上4条进行详细分解。

1.  

权利平等主体:参会成员有平等的表达权与表决权;

参会成员所有与会议有关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比如知情权、表达权、辩论权、表决权等。不会因为职位、职务、资历等其他因素发生改变,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这就要回到我们前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多数员工的意见可以让老板加工资吗?”,我的回答是:“不能,因为二者不是平等主体”。企业老板拥有公司产权,他根据企业的需要与市场行情决定雇佣多少员工并给付多少工资,也就是说,老板拥有员工工资的决策权;员工被雇佣干活,只能在老板开出的薪资基础上决定是否留在这个企业。也就是说,员工被动接受薪资,而无改变薪资的权利。老板与员工之间虽然有利益冲突,但因为老板与员工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不属于权利相同的平等主体,因此,多数员工表决产生的涨薪要求对老板没有约束力。但是,也不是完全没办法。同属一个利益团体的员工却可以通过议事规则来制订一个科学合理的涨薪要求及理由陈述,被老板认真考虑甚至接受的机率,就会远大于一个随意提出的、不合理的涨薪要求。所以,工人抱团很重要,它可以使工人的力量与智慧最大化,从而具备与资本方谈判的实力。


2.  

共同决策导向:有追求共同决策的需求和动力;

   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事务相对复杂,以个人能力无法很好的解决,因此需要更多的信息收集、需要更多的利弊分析,因此我们需要在议事规则的帮助下,集合集体智慧,群策群力,改善修正,最终制定出完美的解决方案。

3.    多元利益诉求:对多元利益诉求的充分保护;

使用议事规则的协商会议所讨论的事务,与所有成员均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且这种利益需要会议的保障。如果大家的利益非常一致,就没有必要会议讨论,直接决定即可。一个需要会议讨论解决的利益关系,必定是各方不一致,甚至是直接冲突的,所以才需要各方坐下来通过协商达成妥协。议事规则可以保障这种协商有序、高效。这里需要强调:多元利益诉求的解决,必须是在同一组织内部方可适用。除非不同的组织之间另有约定。

4.    即时口头交流:所有会议在同一个“会场”进行无障碍交流;

协商会议最重要的特质就是其辩论性,只有最充分的辩论才可以使议题的利弊完全呈现众人面前,帮助大家在表决时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那么,同一个会场的口头交流可以保证辩论的即时性与充分性。我们常有这样的经历:当被通知在某时某地要举行一个关于某事的会议,有人会说:我有事去不了,我的意见是什么什么,你帮我宣读一下;或者说:对于这个事,我是支持的,表决时你帮我投赞成票;事实上,在议事规则框架下的会议中,代理发言与代理表决是不允许的。为什么呢?1.会议在充分辩论的过程中,各方会根据不断收到的信息修正甚至改变自己的观点与立场,不到场的发言与表决,则只是预先观点与立场的表达,不能做到实时修正;2.表达权与表决权是组织成员的根本权利,它们与成员身份紧密相连,是不可转让的。

阿拉善生态协会曾出现过一次代理风波。2009年SEE换届选举大会上,万通地产董事长冯仑竞选章程委员会主席一职,在完成自己的竞选演说之后,冯仑利用自己的竞选时间,为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发表竞选监事的演说,并向会议说明:因马蔚华当时人在美国,所以特别委托他做竞选演说。但话音未落,现任监事武克钢起立提出质疑,认为冯仑严重违反“不能代人发言”之规则,同时任志强也起立支持武克钢。冯仑则认为自己有马蔚华的正式委托,是符合规则的。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会议秩序一度混乱。会议主持人张树新立即中止会议,请选举委员会闭门磋商,确定更明晰的会议规则。经过讨论,选举委员会决定:从此以后,不许用自己的竞选时间替别人拉选票。同时重申“发言要举手等主持人点名”的规则,对武克钢、任志强未经主持人批准擅自发言的行为给予暗示批评。

在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之前,要求所有的会议都必须在同一个“屋子”里举行,不论是小会议室还是大礼堂,所有成员必须要身处同一个空间。但随时电子技术的发展,一些组织、特别是一些小型的董事会或小组织中,越来越倾向于用电子会议的形式处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再是所有成员聚集在同一个场合面对面地开会,而是通过电子手段,例如互联网或者电话,与其他成员沟通。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对电子会议制定了相关规则,第十一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罗规认为,电子会议只要保证所有与会者都有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那么,也是符合议事规则特性的。但是,组织采用电子会议形式,必须要得到章程的认可,并对在电子会议中如何确定法定人数、如何提出权益问题、如何申请发言权、如何投票等其他规则做出详细的规定。

在讲完议事规则的适用性之后,我们更来看看,议事规则到底有哪些作用?

    在符合条件的会议中使用议事规则,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为什么开会需要有规则,罗伯特认为“民主的最大教训,是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者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

所有的成员都必须遵守议事规则,在规则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既要努力运用好各自的发言权、知情权和投票权,设法使自己的意见占上风;又要当自己的意见不被多数接受时不滥用个人的权利而危害整体的利益。会议主持人虽是规则的执行者负责按程序来运转会议,但同样要受到会议规则的约束,不能凭个人意志对议事过程施加不当的影响。

以上为中国式会议的某些弊端及解决方法。

   再概括一下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要点。

   根本理念──

   平等: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等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这被称为罗伯特规则的核心原则。

   如果套用企业核心能力的话,这个正是罗伯特规则的核心能力。也是独特点。保护各种人群包括多数方,少数方,个体,缺席者和整体利益,并经过充分有效的辩论,让各方意见充分表达,考虑从和谐一致到针锋相对,考虑每个成员意见,就大量复杂程度各异的问题达成最大程度的一致,总之在如此之多的要求下最大程度体现一个组织的总体意愿,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目前人们找到的最好方法。


  制约:这个权力,不仅仅指领袖的权力,还有强少数方、多数方的权利都要受到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秩序与程序是首要问题。程序也当然大于权力。一旦发现主持人或其他成员违反规则、程序,任何成员都可不用经主持人同意,立即站起声称:“我要提出秩序问题。”或直接说“秩序问题”。然后主持人会请他表述,一旦主持人裁定“秩序问题成立”,就要改正遵守。如果主持人不理你怎么办?那么成员可以对主持人的裁决提出申述,由会议成员决定主持人应该听谁的。从而形成对主持人权力的制衡。

   如果多数方想要通过决议来剥夺少数方的个人权利,在议事规则中也是行不通的。议事规则核心原则之一即“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每个成员的知情权、表达权、表决权、辩论权及动议权等,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将其剥夺,哪怕会议“一致通过”都不行。而且议事规则的效力低于法律与组织章程,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及私产都受法律保护,既然组织内部的多数人表决通过也无法将其剥夺。罗伯特议事规则通过此种规则设计,有效的防止了多数人暴政的发生。

   高效:叶隐老师曾在思想武士群发过这样一段文字:“在中国,因为没有结社组党自由,自由派碎片化非常厉害。即使在立场比较接近的变革派抗争派内部,碎片化也是非常厉害的。假设把变革派大佬全部叫一起开个会,达成共识的效率也会非常低下,更会由公义演变成私仇”。可见,对于中国式议事会议的低效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事实,无论与会者是哪个阵营。之前猫书的讲座中有提到议事过程中的跑题、一言堂、打断等不良现象都会导致议事过程的效率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一时一件”原则,有效防止跑题;“限时限次”、“申请发言权”原则,同样防止了一言堂及打断现象的发生。在议事规则的框架内,与会者围绕议题的利弊发言,就事论事,不做人身攻击,集中所有精力解决当前的事务,从而大大提高议事效率。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充分辩论”原则,保证了每个议题都能得到充分的讨论,参与者对议题的利弊发表自己的观点,大量的讨论之后,与会者将对议题的利弊及议题通过后的结果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有助于大家在表决时做出更符合集体利益的选择。在辩论环节,与会者还可以对议题根据现实条件和需求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以使议题更完善、更科学、更符合现实、更具可操作性,这样的议题如果被通过,执行起来就不会因过多的意外因素导致执行不力。最近在我家,就有这样的一个小案例。我家孩子今年中考,考试之前,他妈妈向他许诺:如果考入重点高中,就给他买一部手机。成绩出来了,孩子果然考入重点高中,于是母子俩高高兴兴的去兑现承诺了。没成想,在路上,两人就发生了争执。我妻子认为:手机是我为你买,买多少钱的手机,我说了算。给你的手机最多不超过1000元,但孩子认为,买手机是家长的承诺,花多少钱买什么手机并没有提前限定,所以我只要苹果,否则就不买了。如果不买,就等于家长没兑现承诺。谈不拢,两人就半路踅了回来。听完他俩讲述事情经过,我说,晚上我们开个家庭会议讨论讨论吧。晚上的家庭会议上,我做主持人,首先宣布了“不跑题、不攻击、不超时、不打断”的会议规则,然后妻子和儿子开始围绕买手机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辩论很激烈,但双方也都做了让步,最终达成一致:妻子将自己使用了两年的苹果手机给儿子,再补偿2016年全年的《漫客》漫画书一套,结局皆大欢喜。所以,我们在讨论事务时,一定要经过充分的利弊讨论,和一些必要的修改,从而保证决议的可执行性。

下面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几个重要的名词及作用

主持权。是会议的重要权利,主持人必须不偏不倚地主持会议,会议的理性,主持人是关键,每个与会者,尊重主持人,也是遵守规则。主持人只负责维持秩序,裁决一些与规则有关的事务与纠纷,及发放发言权。主持人不得就议题进行倾向性发言,不得总结别人的发言。一般情况下,主持人尽量不要表决,如果必须表决,则在所有投票结束后,最后一个投票。费城会议中,华盛顿做为会议主持人,100多天里只做了三个简短发言,一个是宣布开始,一个宣布结束,一个是提出一个附议。他对规则的重视保证了制宪会议各抒已见,又最终达至妥协。

   成员认为主持人主持不符合规则时,会员可提出申诉,主持人讲明理由,并由会议表决。

   主持人有保障会议秩序、保障规则实施及帮助成员完善议题的义务。如果一名会员因认知不到位提出一项不恰当的动议,主持人应礼貌地提示适当的动议。主持人永远不要因为你对事情知道得比正在发言的会员多而打断他。永远不要激动。永远不要不公正地对待制造麻烦最多的会员,也不要利用他对会议规则的无知。开好会议需要严格,但不能过分,要使用你的判断力在维持公正与保障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

   民国北洋军阀时期,中国的议会秩序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议长也就是会议主持人的立场问题,中国人摆脱不了主持人是官位的想法,安排的议长往往是当权者的代言人,甚至全体决议未出,议长就代表议会发言,议长做不到中立,议员当然反对,于是会场就混乱了。社会发展至今,议事规则在台湾和香港的议会当中已经应用非常广泛,在香港各级政府中,应用更加熟练。通过台港两地议会现场的视频我们可以看到|:台湾议会常会出现主持人偏袒某方的现象,但香港立法院的会议主持人却能更好的坚守“主持人中立”原则。

 

   动议。是会员最常用的方法。他可以使每个会员在会议中自由正式提出行动方案并争取多数人认同,最终形成会议决定。动议不是私下或不经思考的胡言乱语,他要求会员事前的理性与良好思考。不是正式提交会议的动议,组织是不予处理的。

   希望向会议提出讨论事项的任何会员,必须向会议提供清晰、准确、无歧义的议题。从日常生活来讲,一个明确的、指明如何操作的请求更容易被对方接受并执行。我下了火车,出站的时候遇到飞车党,他们来抢我的包。我一边与劫匪厮打,一边向围观的人求助。如果我喊“帮帮我!!”周围的人会怎么样?估计多数人不知道该怎么救。正所谓“人忙无智”,事出突然且不关自己的事,围观者一般是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的。但如果我喊:“戴帽子这位女士,赶紧打110!!”或者“黑衣服的大哥,快踢劫匪的膝盖!!”。我在自己的建议中,指明了具体的“人”——戴帽子的女士或黑衣服的大哥;指明了时间——赶紧、快;指明了操作方法——打110或踢劫匪的膝盖。通常,旁人会很快的按照你的意见给予帮助。在议事会议上也一样,例如:“动议,本月为凉山艾滋病儿童***、***捐款1200元,两日内完成”。——有时间、有人物、有具体的执行目标和可操作方案,这样的动议才是一个合格的动议。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动议提出后,只要另有一人附议,主持人宣布议题:“本月为凉山艾滋病儿童***、***捐款1200元,两日内完成”然后进入讨论与表决。

   但是,你有你的自由,别人也有限制你的自由。附属动议可限制不合理或不受欢迎的动议,反击利益相反方,提高会议效率。常用的附属动议有改变动议内容的修改动议、推迟讨论时间的改期动议、将议题交给一个小组去更详细调查分析的委托动议、改变发言次数与发言时间的调整辩论限制动议、绝大多数成员不愿意讨论此议题时,可提出反对考虑动议等等。附属动议内容丰繁,程序复杂,这里就不多描述,简单介绍一下,有兴趣的话以后再做详细讲解。

    这些动议均可成为各方从自己利益出发针对反对方的手段,从而使意见纷争走上合法解决的途径。


   辩论

    什么是辩论?辩论是人们基于本身对于某事物的认知的不同立场而展开的争论的过程。议事会议中的辩论是一个使所有成员对当前事务的利弊不断清晰认识的过程。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辩论的对象是“事务”,而不是提出“事务”的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对事不对人”。

会议中,所有辩论必须围绕会议正在讨论的问题,避免涉及一切个人因素和牵涉任何个人动机。可以通过规则限制任何人对同一问题的发言次数。以及每次发言允许的时间。罗伯特议事规则默认,在普通会议上,任何会员对同一问题发言不能超过二次。每次发言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辩论变成意气用事,往往是因为辩论双方无休止地多次重复自己的观点使情绪升级,变成不理性。因此规定每一方同一问题表述的次数、时间就可解决。主持人有权利在必要时警告或经会议批准驱逐人身攻击的会员。

不允许指责别的发言者的动机,但可以用强烈的语言遣责别人议案的后果与危害。例如辩论中绝对不可以说另一方是在说假话,而要说:“我相信我们充分证据表明,这位成员被误导了。”主持人要听到辩论一方说对方是骗子,撒谎,欺诈,就有权果断制止而避免情况恶化。

   辩论过程中要始终面向主持人,而不是辩论对手。不得直接与辩论对手直接交锋。而应说:主持人,我的观点是……。

当主持人认为辩论结束时,他再问:“大家都准备好表决此问题吗?”如无人起立,主持人再次陈述问题即可表决。

   不论会议大小,“我同意,我反对”,是真正公民会议的两个主要声音。好比数码世界中的0与1,再复杂的会议也是由这两声构成。下面讲到的议事规则名词就是“表决”

   表决

表决某动议时,主持人首先要问:还有人需要发言吗?如确定无人发言,主持人称:“赞成刚才宣读的决议案的人请说赞成。”在投了赞成票之后,他说:“反对的人请说反对”。然后宣布表决结果:“动议已表决——决议已通过。”普通议题获得多数票即可通过,通过表决,使多数人的意志成为组织的整体意志,最终得到落实。

需要提醒的是如章程等重要组织规则,需要逐条讨论,首先是一条条宣读,问询是否有修正意见。直至最后一条,然后主持人说:“全部章程已宣读,现在可以修订”任何人可以提出章程任何部分的修正动议。然后再表决章程。(逐条讨论原则)。

我们回到前面的第三个问题“罗伯特议事规则能保证一人一票做出的选择肯定正确吗?”。一人一票原则,为保障组织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的理念而确定,它让每个成员都有机会平等的做出自己的选择。基于表决时的信息接收量、成员认知面等复杂因素,多数决的结果只能代表当时多数成员的个人意愿,和正确与否无关。举例来说,如果表决当时,多数成员对事实了解不明,或者对动议存在的隐患考虑不足,导致议题被通过,那么多数决的结果也可能是错误的。一人一票,只能保证权利平等,不能保证结果正确。

不过,即使组织做出了错误的决策也不必太担心,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多种纠错的程序。例如重议、撤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议、重提等

最后,对今天的讲座内容做个总结:首先讲了议事规则的适用环境,它需要权力的支持、组织的授权、成员熟悉并自愿遵守;然后又讲了适用议事规则的会议所必需的四个要素:权利平等主体、共同决策导向、多元利益诉求、即时口头交流。最后我们一起学习了议事规则的理念:平等、制衡、高效,以及议事规则的一些常用名词:主持权、动议、辩论、表决等。

今天的议事规则分享到这里就结束,浅识陋见,倾已所有,承蒙抬爱,不胜惶恐。与诸位共商讨。

改变中国,必先要改变自己;改变自己,就从遵守规则开始。理论的分享与学习并不困难,难的是将基本的规则技巧内化为人的思想本能,增强我们的独立思考与判断能力,理性构建自己的人生目标。欢迎议事规则的爱好者们,与我们一道,共同学习、推广、应用议事规则,为建立自由、平等、包容的民主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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